高雄市港都社大 112-秋季班 1122A30 模擬法院審判輕鬆學習生活法律

 招生人數:20人
 連絡電話:0989-037-520
 上課日期:2023-09-05 (第一週),(共9週)
 上課時間:每星期二 晚上 7點0分~9點0分
 上課地點:永清國小
 上課地址: 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2-2號  連結

課前資訊
 這門課適合誰?
任何對課程有興趣的人都可以。
 需要準備的工具/軟體?
不需要。
 上課會用甚麼方式進行呢?
觀看影片、面授、討論、模擬審判、作業練習
 評量方式
沒有。

課程簡介
 課程相關照片
         
 課程理念
學法律最快速、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親自當一次原告、被告和法官。在真實世界上,跑法院絕對不是一件好事,因此本課程以模擬法院,虛擬法庭的方式,讓學員可以體驗真實法院,學習法律知識,又不用承擔訴訟事件的後果,這是學法律最快速、最省錢、最有效率的方法。
 課程目標
國民法官法已於112年正式實施,本課程為學習法律的入門實際體驗課程,透過模擬法院審判,實際扮演法院原告、被告、法官的體驗,來檢視著名新聞案件,特別是有爭議的恐龍判決。課堂上先由講師對於案件進行初步講解,學員輪流擔任原告、被告、法官的角色,進行開庭、審理與辯論,擔任法官的學員必須做出判決,並與真實案件判決做比較,培養學員在實際案件中大量吸收法律知識的能力。
*本課程不用抄黑板,不用翻教科書,不用打瞌睡聽課。

與社大辦學理念、公民參與之關聯性:
1.112年1月1日,國民法官法正式實施,台灣即將進入「全民學法律」的時代,每一位在地的公民,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,故本課程可以幫助學員培養公民必備的知識與素養,符合社大「催化公共議題討論」的理念。
2.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位於高雄市鼓山區,是南部地區規模最大的二審法院,法院是在地居民生活的一部分,認識當地法院可以敦親睦鄰,熟悉在地活動,與外地來訪人士溝通交流無障礙,提升本地形象,符合社大「回應都市產業特色,建構都會地方學平台」的理念。
3.港都社大屬於都會新文化型的特色,地方民眾日常生活經常面對法律風險,包含不動產、婚姻、繼承、車禍、職場...等等糾紛,透過學習法律可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權益,防止不法侵害,營造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,符合社大「梳理在地知識與文化脈絡」的理念。
 參考書目
1.盧世寧,《看電影學法律,練出好英文》,元照,2020年
2.盧世寧,《善用免費資源自學法律》,書泉,2021年
3.盧世寧,《看YouTube影音新聞學法律》,書泉,2023年
 數位教材連結
 是否接受旁聽
是(如額滿課程,恕不接受旁(試)聽)

課程相關費用
 學分費
1 學分,1000元
 雜費(電腦、冷氣、場地、設備等費用)
 保證金
 其他費用
報名費、學員證費用依簡章為準
 材料費用(各班開學後,自行收取管理)

課程大綱
第一週9/5
熱身:恐龍判決總回顧【高雄案例!】
1.白玫瑰勝利 性侵六歲女童二審改判7年半/自由時報2011.8.27(高雄地院99年訴字第422號判決/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313號判決)
2.各類書狀介紹-刑事附帶民事
第二週9/12
重審車禍案件爭議判決:幽靈駕駛【高雄案例!】
1.幽靈駕駛?被撞全癱 肇事車上二人都無罪/自由時報2012.4.16(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102號判決、100年交上易字第119號)
2.民事起訴狀(訴之主觀合併)練習
第三週9/19
重審繼承糾紛爭議判決:偽造放棄繼承聲明書
【在地案例!】
1.模擬法院審判:高雄影城大亨過世引爆繼承之爭 長女原棄權發現不公提告回復繼承敗訴/自由時報2020.11.29(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)
2.書狀練習:各種遺囑撰寫
第四週9/26
國家賠償事件爭議判決:占用國有地
【在地案例!】
1.模擬法院審判:雄鎮北門砲台遊客觸電案 二審高市府敗訴,賠558萬/自由時報2005.12.24
2.書狀練習:國家賠償起訴狀
第五週10/3
重審討債糾紛爭議判決:支付命令詐騙事件
【高雄案例!】
1.模擬法院審判:支付命令冤案 土雞城遭貼封條/中國時報2015.5.14(高雄地院104年雄再簡字第9號判決)
2.書狀練習:刑事告訴狀
第六週10/17
重審職場糾紛爭議判決:雇主責任
1.模擬法院審判:八里媽媽嘴雙屍案判賠 負責人呂炳宏再審敗訴確定/(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再字第29號判決)
2.書狀練習:民事再審狀
第七週10/24
重審租屋糾紛爭議判決:凶宅賠償
1.模擬法院審判:房客墜樓台中七期豪宅變凶宅 屋主怒求償免賠理由曝光/中時新聞2022.1.26(台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號判決)
2.書狀練習:強制執行押聲請狀
第八週10/31
重審借名登記糾紛判決:終止借名登記
1.失智千億富豪討借名登記股票 味王董座判返還/自由時報2022.4.6(台北地院110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)
2.書狀練習:民事起訴狀
第九週11/7
重審殺人案件爭議判決:性侵累犯假釋後再性侵殺人
1.性侵累犯殺害14歲妹 最高院逆轉「出獄以老難再犯」/東森新聞2011.8.27(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575號)
2.書狀練習:刑事上訴狀撰寫

講師介紹

盧世寧 講師  盧世寧 講師  盧世寧 講師  盧世寧 講師   盧世寧 講師

 現職:
公職
 簡介:
政府機關法務專員、北高雄社區大學法律普及課程講師、(前)港都社區大學法律普及課程講師
 專長:
法律普及教育
法律普及書籍寫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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